臨時工程單位之工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除可將爆炸物寄存其他火藥庫外,得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設置臨時火藥庫。 前項火藥庫之構造要點、爆炸物之儲存數量、儲用期間及安全距離,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臨時工程單位在一年以內的工程期間,除了可以將爆炸物寄存到其他火藥庫外,還可以向經濟部報經核准後設置臨時火藥庫。這意味著臨時工程單位可以在自己的工地上臨時設置火藥庫,以便安全的存放使用的爆炸物。 根據經濟部的相關規定,臨時火藥庫的構造要點、爆炸物的儲存數量、儲存期間以及安全距離是由經濟部來定的。這意味著臨時火藥庫的建造和使用必須符合經濟部的規定。經濟部會根據工程的性質和具體情況來確定臨時火藥庫的相關參數。 例如,一些參考資料提到,根據經濟部的規定,臨時火藥庫的建造必須符合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以確保爆炸物的儲存和使用不會對周圍的環境和人們的安全造成危害。此外,臨時火藥庫的儲存數量和儲存期間也會依據工程的需要和風險評估來確定。 因此,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臨時工程單位可以向經濟部報備並獲得核准後,在工程期間內設置臨時火藥庫,但該火藥庫的建造和使用必須符合經濟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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