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時工程單位之工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除可將爆炸物寄存其他火藥庫外,得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設置臨時火藥庫。 前項火藥庫之構造要點、爆炸物之儲存數量、儲用期間及安全距離,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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