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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藥庫之新建或改建,應先將設置地點報經所在地警察局認可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准: 一、庫房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所有權狀、地主承諾書或租約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但在開採中之坑道內設置地下火藥庫時,免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與數量。 五、工程起迄日期。 經濟部為前項之核准時,應通知所在地警察局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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