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庫之新建或改建,應先將設置地點報經所在地警察局認可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核准: 一、庫房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所有權狀、地主承諾書或租約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但在開採中之坑道內設置地下火藥庫時,免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與數量。 五、工程起迄日期。 經濟部為前項之核准時,應通知所在地警察局或分局。
根据《实业用爆炸物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新建或改建火药库时,需要先将设置地点报经所在地警察局认可后,携带以下文件向经济部申请核准: 1. 库房位置和安全距离图。 2. 建筑配置构造图和施工说明。 3. 建库用地的所有权证、地主承诺书或租约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但在开采中的坑道内设置地下火药库时,免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4. 储存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 5. 工程起迄日期。 经济部在核准时应通知所在地警察局或分局。 參考資料: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經濟部消防署,1998年修正)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經濟部消防署,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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