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爆炸物之工程區域相互間距離在十公里以內者,使用單位得報經經濟部核准合併使用火藥庫。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4條,如果使用爆炸物的工程區域相互間距離在十公里以內,使用單位可以報經經濟部核准合併使用火藥庫。這表示如果多個工程區域之間的距離在十公里以內,使用者可以向經濟部申請合併使用火藥庫,以節省成本和管理資源。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不明,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