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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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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與火藥庫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工程上特殊需要報經經濟部准者,不在此限。 工程區域跨越兩個警察分局以上之轄區者,其使用爆炸物之情形應依規定分報各該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3條,工程地點與火藥庫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不過,如果工程上有特殊需要,需要經經濟部核准的情況除外,這時不受距離限制。 此外,如果工程區域跨越兩個警察分局以上之轄區,使用爆炸物的情形應按規定分報各該警察分局和消防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3條之規定,火藥庫位置與工程地點之距離限制及工程區域跨越分局轄區之情形需向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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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工程地點與火藥庫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工程上特殊需要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程區域跨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