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地點與火藥庫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工程上特殊需要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程區域跨越兩個警察分局以上之轄區者,其使用爆炸物之情形應依規定分報各該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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