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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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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儲存爆炸物時,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庫內儲存之爆炸物,應分類設置庫存卡片,懸掛於庫內明顯位置,並保持完整之收發紀錄。 二、庫內禁止工作人員進入,並嚴禁攜入一切引火物。 三、庫內不得混存爆炸物以外之物品及紙盒、木箱等空包裝材料。 四、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藥支包紙等爆炸物之用餘材料,應檢查其確無殘留藥末後,即予易地焚毀,不得移作他用。 五、爆炸物應按其種別及進庫先後分堆存放,箱上標誌向外,堆間留有通路,並遵守先進庫先撥用之原則。 六、爆炸物應保持包裝完整,如有破損者及已開啟之零箱,應即恢復其完整,並予標示,放置於同堆之外端,優先撥用。 七、火藥庫應備有溫度計及濕度計,並詳細紀錄溫濕度。庫內溫度如超過攝氏三十七‧五度 (華氏一百度) 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時,應即採取外壁灑水或其他降低庫內溫度措施。 八、爆炸物容器之開啟,應在距離火藥庫二十五公尺以外地點或經經濟部准指定之場所內,並使用木質之安全工具為之。 九、已棄用與變質不堪使用之爆炸物應隔離儲存,並依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火藥庫儲存爆炸物時應遵守的管理要求,下面逐條進行釋義: 一、庫內儲存之爆炸物,應分類設置庫存卡片,懸掛於庫內明顯位置,並保持完整之收發紀錄。 此條規定要求在庫內儲存的爆炸物應分類設置庫存卡片並懸掛於庫內明顯位置,並且要保持完整的收發紀錄。 二、庫內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並嚴禁攜入一切引火物。 該條規定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火藥庫,並且嚴禁攜入任何引火物品。 三、庫內不得混存爆炸物以外之物品及紙盒、木箱等空包裝材料。 該條規定規定庫內不得混存爆炸物以外的物品,也不得儲存紙盒、木箱等空包裝材料。 四、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藥支包紙等爆炸物之用餘材料,應檢查其確無殘留藥末後,即予易地焚毀,不得移作他用。 該條規定要求對於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藥支包紙等爆炸物的用餘材料,在確保沒有殘留藥末後應立即進行焚毀,不得移作他用。 五、爆炸物應按其種別及進庫先後分堆存放,箱上標誌向外,堆間留有通路,並遵守先進庫先撥用之原則。 該條規定要求按照爆炸物的種類和進庫的先後順序進行分堆存放,箱子上的標誌應朝向外部,堆放之間應保留通路,並且要遵守先進庫先使用的原則。 六、爆炸物應保持包裝完整,如有破損者及已開啟之零箱,應即恢復其完整,並予標示,放置於同堆之外端,優先撥用。 該條規定要求爆炸物要保持包裝完整,如有破損或已開啟的零箱應立即恢復完整並且予以標示,放置於同堆之外端,優先使用。 七、火藥庫應備有溫度計及濕度計,並詳細紀錄溫濕度。庫內溫度如超過攝氏三十七‧五度 (華氏一百度) 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時,應即採取外壁灑水或其他降低庫內溫度措施。 此條規定要求火藥庫應備有溫度計和濕度計,並詳細記錄溫度和濕度。如果庫內溫度在攝氏37.5度(華氏100度)以上持續超過24小時,應立即採取外壁灑水或其他降低庫內溫度的措施。 八、爆炸物容器之開啟,應在距離火藥庫二十五公尺以外地點或經經濟部核准指定之場所內,並使用木質之安全工具為之。 該條規定規定了開啟爆炸物容器應該在距離火藥庫25公尺以外的地點或經經濟部核准指定的場所內進行,並使用木質的安全工具進行。 九、已棄用與變質不堪使用之爆炸物應隔離儲存,並依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銷毀。 最後,該條規定要求已棄用或變質不適合使用的爆炸物應進行隔離儲存,并按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銷毀。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主要為「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以及「消防法」等相關法規之內容。根據資料顯示,這些規定的依據都在相關的法規中明確列出,且參考資料中也有例子展示了該法條的應用情況。

  • 名詞
  • 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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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火藥庫儲存爆炸物時,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庫內儲存之爆炸物,應分類設置庫存卡片,懸掛於庫內明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