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炸物之裝儲,應遵守下列安全事項: 一、裝儲爆炸物應用木製或非導電體之堅固容器;其內側不得有鐵或其他金屬之突出物。 二、爆炸物應保持原有包裝,不得任意改換,尤禁用酸性、鹼性及油質之紙布包裝或墊隔。 三、雷汞、疊氮化鉛及重氮二硝基酚 (D.D.N.P) 等起爆藥,應加淨水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使其浸濕,內外包裝之間並充填木粉或其他防震物。 四、四硝化異戊四醇 (P.E.T.N) 等敏感傳爆藥,應加淨水百分之四十浸透,禁止乾品存庫。 五、黑火藥等粉狀藥之包裝應保持緊密,避免散漏;如有散漏,應即清理乾淨。 六、苦味酸嚴禁使用錫鋁以外之金屬容器裝儲,並應避免與鉛、鐵等金屬接觸。 七、堆放硝甘炸藥時,各箱應每隔三十至六十天,定期翻動一次,以免硝化甘油滲漏。 八、硝甘炸藥如有硝化甘油滲出,污染包裝外箱或庫房地面時,應即用硫磺泥 (硫磺二份、碳酸鈉一份及水四份) 吸收後用乾布擦拭,再以溫水清理乾淨,並將擦拭布及硫磺泥一併易地燒毀之。 九、導火索應避免過熱、受潮、接觸油污及過冷等而發生燃速減慢、不燃及漏火等變質現象。 十、包裝雷管之木箱應保持完整牢固,避免受熱受震。撥發時以原封整 盒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