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38

快速跳轉

使用單位發現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情形不堪使用時,應先報請經濟部准後銷毀,不得擅自處理。 使用單位在銷毀時應洽知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並由經濟部或製造廠技術人員監督使用單位人員執行之。 第一項銷毀處理規定,由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38條,當使用單位發現爆炸物變質或無法再使用時,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後進行銷毀,不能擅自處理。在進行銷毀時,使用單位應通知火藥庫所在地的警察分局和消防機關,並由經濟部或製造廠的技術人員監督使用單位的人員執行。銷毀處理的具體規定由經濟部制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使用單位發現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情形不堪使用時,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後銷毀,不得擅自處理。 使用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