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爆炸物,應依照核定之路線及時間行駛,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台北市區,限在零時起至五時三十分止行駛,其他地區按情況需要規定限制之。 二、通過特定點線,使用單位應於三日前詳將爆炸物種類、名稱、數量,運輸工具、押運人員、運輸時間、路線、起迄地點及配購證或運輸證字號等,向有關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派員疏導交通或前導通行。 三、遇該地有迎神、賽會、遊行、集會或發生災變等人車擁擠時,應即繞道駛離,不得停候通行。 前項特定點線,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運輸爆炸物,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有關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