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爆炸物,不得混同其他物件裝載,並應依第三十七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運輸工具,限用堅固安全之四輪以上機動車輛。 二、使用單位或製造工廠應指派人員負責押運,其與押運無關之人員不得同乘。 三、雷管不得與火藥、炸藥、爆劑、導爆索或其原料同車裝載。 四、押運人不得遠離爆炸物,並應監督車上人員不得攜帶引火物、吸菸或喝酒。 五、爆炸物包裝應力求堅固,內加墊料以防震動,運載中不得受日光直接照射。 六、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應先關閉引擎並將煞車穩定;休息時應遠離其他車輛,停放於空曠場所,並嚴禁停靠有火場所、加油站或其他非安全地點。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運輸爆炸物需遵循以下規定: 一、道路運輸工具需使用堅固安全的四輪以上機動車輛。 舉例:運輸爆炸物時,應使用經過安全檢查合格的貨車進行運輸。 二、使用單位或製造工廠需指派負責人員進行押運,與押運無關的人員不得同乘。 舉例:在運輸過程中,應由專門負責爆炸物押運的人員進行監管,並禁止其他人員同乘。 三、雷管不得與火藥、炸藥、爆劑、導爆索或其原料混裝運輸。 舉例:在運輸過程中,應將雷管單獨包裝並與其他爆炸物分開運輸,以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四、押運人員不得離開爆炸物,並需監督車上人員不攜帶易燃物品、禁止吸菸或喝酒。 舉例:押運人員需負責看守爆炸物,並確保車上其他人員不攜帶任何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同時禁止吸菸或喝酒等可能導致意外的行為。 五、爆炸物的包裝應該堅固,並加入墊料以防震動,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受到直接的日光照射。 舉例:在運輸爆炸物時,應將其適當地包裝好,以確保包裝堅固,並加入墊料減少震動的影響,同時避免爆炸物直接受到日光照射,以確保安全。 六、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需先關閉引擎並穩定煞車,在休息時應遠離其他車輛,並在空曠場所停放,嚴禁停靠在有火場所、加油站或其他非安全地點。 舉例:在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應先確保車輛引擎已經關閉並且煞車穩定,同時避免停靠在火場所、加油站或其他不安全的地點,以確保安全。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經濟部目前有效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2. 中華民國經濟部目前有效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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