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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爆炸物,不得混同其他物件裝載,並應依第三十七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運輸工具,限用堅固安全之四輪以上機動車輛。 二、使用單位或製造工廠應指派人員負責押運,其與押運無關之人員不得同乘。 三、雷管不得與火藥、炸藥、爆劑、導爆索或其原料同車裝載。 四、押運人不得遠離爆炸物,並應監督車上人員不得攜帶引火物、吸菸或喝酒。 五、爆炸物包裝應力求堅固,內加墊料以防震動,運載中不得受日光直接照射。 六、停放車輛或卸載爆炸物時,應先關閉引擎並將煞車穩定;休息時應遠離其他車輛,停放於空曠場所,並嚴禁停靠有火場所、加油站或其他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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