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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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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遺棄、埋藏或打撈所得之爆炸物,發現人及打撈人應即報告所在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1條,對於發現遺棄、埋藏或打撈所得之爆炸物的處理程序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這項法規,發現人及打撈人應立即報告所在地警察機關,並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這個法條的執行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當某個人在土地上意外發現了被遺棄的爆炸物,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他需要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這個程序幫助確保了爆炸物的安全處理,並防止了可能的危險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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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發現遺棄、埋藏或打撈所得之爆炸物,發現人及打撈人應即報告所在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