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業者及使用單位之簿冊暨各項憑證,至少應保存五年。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2條,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業者及使用單位之簿冊暨各項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這包括相關業者必須保存與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相關的簿冊記錄,以及與相關業務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如許可證、登記文件等等。這些文件必須保存至少五年的時間。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業者能夠隨時提供相關文件的證據,以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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