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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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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業者及使用單位之簿冊暨各項憑證,至少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2條,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業者及使用單位之簿冊暨各項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這包括相關業者必須保存與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相關的簿冊記錄,以及與相關業務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如許可證、登記文件等等。這些文件必須保存至少五年的時間。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業者能夠隨時提供相關文件的證據,以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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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輸出或輸入業者及使用單位之簿冊暨各項憑證,至少應保存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