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單位所用爆炸物,由爆炸物管理員根據主管人員核定之請領單發給;其請領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工作場所一日之估計用量。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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