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單位所用爆炸物,由爆炸物管理員根據主管人員核定之請領單發給;其請領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工作場所一日之估計用量。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2~23 頁)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5條,使用單位所使用的爆炸物必須由爆炸物管理員根據主管人員核准的請領單發給。請領的數量不得超過工作場所的一日估計用量。根據經濟部公報第31卷27期22~23頁的附表,可能可以找到更詳盡的相關資料和範例,以進一步了解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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