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炸藥及雷管之領發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安全地點辦理點交。 二、炸藥與雷管應分裝於金屬以外之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容器外應有炸藥或雷管之特殊標誌。 三、炸藥箱或雷管箱應存放於工作現場以外之安全地點,並不得接近火源、鋼軌、高壓電線、電池或其他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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