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及雷管之領發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安全地點辦理點交。 二、炸藥與雷管應分裝於金屬以外之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容器外應有炸藥或雷管之特殊標誌。 三、炸藥箱或雷管箱應存放於工作現場以外之安全地點,並不得接近火源、鋼軌、高壓電線、電池或其他易燃物。
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炸藥及雷管的領發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點交:炸藥及雷管的領取與交付應在火藥庫外的適當安全地點進行。 二、分裝及標誌:炸藥與雷管應分裝在金屬以外的容器內,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且容器外應有炸藥或雷管的特殊標誌。 三、存放地點:炸藥箱或雷管箱應存放在工作現場以外的安全地點,並且不能靠近火源、鋼軌、高壓電線、電池或其他易燃物。 例如,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附錄二》,炸藥或雷管的容器應使用塑膠或木質容器,並且必須貼上相應的標誌,以便辨識其內容物為炸藥或雷管。另外,根據本規定,炸藥或雷管的存放地點應遠離火源、鋼軌、高壓電線等,例如離建築物或其他易燃物一定距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