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單位使用爆炸物,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雷管裝入炸藥或 (及) 安全導火索裝接雷管時,應接近工作現場之安全地點,以安全器具為之,並應遠離火源、電線、電機設備、鋼軌及運轉機器等。 二、發爆工作應有爆破監督人員負責現場督導。 三、裝填炸藥於砲孔時,應使用木棒或竹桿。 四、炸藥裝入砲孔後,應以黏土、砂袋、水袋或其他不燃物填塞。 五、使用電雷管時,在未經與引爆母線連結之前,應將其腳線之兩端結合。引爆時應使用檢驗合格之發爆器。 六、引爆母線在不使用時,連接電源之兩端,應經常予以接合,其連接雷管之兩端,應分開並使其長短不一。引爆母線須為完全絕緣被覆之電線,不得有破損,並應與帶電物體隔離;其長度應保持在爆破時足以維護爆破人員安全所應有之距離。 七、爆破工作人員於爆破前,應作廣泛之警告並配置警戒人員監視,使其鄰近地區之人畜避至安全地點後,方可引爆,警戒人員應於爆破十五分鐘後始得撤離。 八、爆炸物限於指定之人員裝接、使用或實施爆破。 九、剩餘或不良之爆炸物應於每日工作完成後,退還火藥庫保管,不得存放於其他任何場所;工程單位如係二十四小時連班作業者,應自領取爆炸物起二十四小時內退還火藥庫。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使用單位在使用爆炸物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雷管裝入炸藥或(及)安全導火索裝接雷管時,應接近工作現場之安全地點,以安全器具進行操作,同時要遠離火源、電線、電機設備、鋼軌及運轉機器等。這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操作安全,避免引起意外爆炸。 二、發爆工作應有爆破監督人員負責現場督導。這樣可以確保爆破工作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並能及時應對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 三、裝填炸藥於砲孔時,應使用木棒或竹桿。這樣可以避免使用金屬工具可能引發火花,導致意外爆炸。 四、炸藥裝入砲孔後,應以黏土、砂袋、水袋或其他不燃物填塞。這樣可以確保裝填的炸藥固定和安全,避免炸藥在運輸或使用過程中意外激發。 五、使用電雷管時,在未經與引爆母線連結之前,應將其腳線之兩端結合。引爆時應使用檢驗合格之發爆器。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引爆裝置和電雷管的連接正確,以及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發爆器。 六、引爆母線在不使用時,連接電源之兩端,應經常予以接合,其連接雷管之兩端,應分開並使其長短不一。引爆母線須為完全絕緣被覆之電線,不得有破損,並應與帶電物體隔離;其長度應保持在爆破時足以維護爆破人員安全所應有之距離。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引爆系統的安全和可靠性,避免因人為因素導致事故發生。 七、爆破工作人員於爆破前,應作廣泛之警告並配置警戒人員監視,使其鄰近地區之人畜避至安全地點後,方可引爆,警戒人員應於爆破十五分鐘後始得撤離。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爆破工作前的安全宣導和警戒工作,以及爆破後人員安全撤離。 八、爆炸物限於指定之人員裝接、使用或實施爆破。這條款要求只有指定的人員可以處理和使用爆炸物,以確保只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 九、剩餘或不良之爆炸物應於每日工作完成後,退還火藥庫保管,不得存放於其他任何場所。這標明了對剩餘或不良爆炸物的處理要求,以確保這些物品妥善保管且安全。 結論: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 47 條要求使用單位在使用爆炸物時需遵守相應的安全措施,包括在操作過程中要注意安全距離、裝填和填塞炸藥的過程、使用合格的引爆器和母線,以及進行相應的警戒和宣導工作等。這些要求旨在確保爆破工作的安全進行,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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