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引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結合後,至少應候十五分鐘以上,始得進入工作現場作必要之檢查。 使用普通雷管裝接安全導火索爆破時,經點火後,不論引爆與否,至少應候三十分鐘以上,始得進入工作現場作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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