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及的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10條規定如下: 1.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計劃採掘時,應先對該區域及其周邊之水深為精密之測定。必要時,應以鑽探及其他方法調查水底至礦床間之地質條件。 根據水域礦場安全法及相關規定,礦業權者在進行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的採礦計劃之前,必須對該區域及周邊的水深進行精密測定。此外,必要時,還需要進行鑽探和其他方法來調查水底到礦床之間的地質條件。 2. 前項鑽孔探查後,應以水泥漿切實填塞。 在進行水域底部礦採的鑽孔探查後,應使用水泥漿來切實填塞。這個措施旨在確保探孔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礦業安全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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