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應對廢棄不用之坑道或採掘跡設置禁止通行標誌或遮斷通行設施。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3條,礦業權者在廢棄不用的坑道或採掘跡上應該設置禁止通行標誌或者遮断通行设施。根據這一條款,礦業權者有責任對不再使用的危險坑道或者採礦跡道進行適當的標示或者設施,以防止人員進入或者通行,從而保護礦業現場的安全。關於這一條款的相關範例,我們需要參考礦場安全法及其相關細則的具體執行情況,包括已經發生的事故案例以及所做出的相關裁決或者裁定。根據該部法律及其施行細則,礦業權者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禁止通行的標誌或者遮斷通行設施的設置有所依據,並且要遵守相關監督機構的要求和指示,以確保礦業場所的安全和運營。具體的案例和裁定需根據最新相關資料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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