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5條對於載運員工之直井捲揚設備的要求如下: 1. 該設備應備有以下安全裝置: a. 安全鉤、安全爪或其他安全裝置,以便在罐籠因鋼索折斷或其他原因墜落時,能立即停止下墜。 b. 坑口及中段乘降地點應有自動或手動安全門扉或其他防止墜落的設備。 c. 如果坑底及中段乘降地點之間有兩邊坑道,則應有連絡之道路。 d. 罐籠應備有金屬製上蓋,兩邊應有圍柵,前後應有門扉及安全鎖或橫檔,罐籠內應備有扶手。 e. 應設置罐籠門尚未關妥時,捲揚機無法開動之連鎖裝置。 f. 禁止使用分段連接之鋼索。 2.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前項第一款安全裝置的運作情況。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範例: 若罐籠使用了分段連接之鋼索,則違反禁止分段連接之規定,根據該法令,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這些安全裝置的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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