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52條》,礦場負責人應根據以下規定辦理,以防止採掘場的岩層、礦體或廢土石的不安全崩塌和鬆石的掉落: 一、在進行作業之前應預先清除足以造成危害的表土。 二、根據地形和地質構造設置適當高度和寬度的階段,並保持採掘面的安全斜度。 三、需清除危險鬆石的採掘面;在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的鬆石掉落防護設備。 四、根據岩層和礦體情況保持適當斜度的殘壁。 五、在採取石材時,應禁止礦場作業人員在礦體底部工作,並根據礦體情況採取防止滾動、崩塌的安全措施。 六、礦場和主要運輸道路應設置排水設施。 根據第二款,第二款的高度、寬度和第四款的斜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5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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