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作業人員不得在採掘面與操作機械間可能導致危險之範圍內作業。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58條規定礦場作業人員在採掘面和操作機械之間可能導致危險的範圍內不能進行作業。這是為了保障礦場工人的安全,避免他們在機械操作區域中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例如,如果在礦場中挖掘岩石的區域附近有運送材料的機械正在操作,作業人員就不應該在這個可能導致危險的範圍內進行工作。這可以通過設置適當的警示標誌、隔離措施或其他安全措施來實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