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使用鑽孔機械(以下簡稱鑽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實施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 二、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 三、手持鑽機之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並應採取防墜措施。移動鑽機時,應先將壓縮空氣閥關閉。 四、履帶式大鑽機,應由專人操作、維護。 五、鑽桿通氣孔阻塞時,禁止使用如加熱方式處理。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7條規定礦場在使用鑽孔機械(鑽機)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班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進行檢查,如果鑽機有損壞,必須在修復後方可使用。這樣的檢查和修復工作確保了鑽機的正常運作和使用安全。 二、鑽機在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這條規定確保了在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的在場,以防止意外發生,及時應對突發狀況。 三、手持鑽機的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進行操作,並應采取防墜措施。在移動鑽機時,應先將壓縮空氣閥關閉。這些措施確保了操作人員的安全,並降低了意外事故的風險。 四、履帶式大鑽機應由專人操作和維護。這確保了對於履帶式大鑽機的操作和維護工作由專業人員負責,提高了操作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五、禁止使用加熱方式處理鑽桿通氣孔阻塞。這條規定禁止使用加熱方式來處理鑽桿通氣孔的堵塞,以防止可能產生的危險和事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礦場在使用鑽孔機械時的安全性,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7條,違反規定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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