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裝設電機設備之處所,除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作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設圍柵及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礦場裝設電機設備的地方除了礦場負責人指定的作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進入,並且應該設置圍柵以及禁止進入的警告標誌。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礦場中裝設的電機設備的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人進入可能危險的地區。圍柵和警告標誌的設置可以提醒人們此區域內有危險存在,並警告他們不得進入。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在礦場中有一個電動機器需要進行維修,根據這個法規,只有受過指定的作業人員才可以進入進行維修工作。其他人不得進入這個區域,並且應該設立圍柵和禁止進入的警告標誌來提醒他們。這樣可以確保只有受訓練並熟悉該設備的人才能夠進行操作,從而提高礦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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