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作業人員除隨車人員外,不得搭乘重車及攀登行駛中之車輛。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礦場作業人員除了隨車人員以外,不得搭乘重車及攀登行駛中之車輛。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場作業人員的安全,避免他們因搭乘重車或攀登行駛中的車輛而發生危險事故。 根據台灣《礦場作業管理法》第12條,礦場作業人員包括礦場所有者、擁有者、承租人、承包人、雇主等。這些人員在礦場作業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保護自身的安全。 舉個例子來說,在一座礦場中,礦場作業人員要進行運輸岩石的工作,他們必須在安全的位置上搭乘適當的車輛,而不是攀登行駛中的車輛。如果有人違反這項規定,攀登行駛中的車輛,可能會因行駛不穩或其他原因而發生危險,對於自身安全構成風險。因此,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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