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石油管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行為收取一定比率之金額,成立石油基金: 一、探採或輸入石油。但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之石油製品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售與石油煉製業。但其原料自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購買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比率,依石油輸入平均價格從量收取;其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石油管理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