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6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上述的兩項規定,石油管理法自其公布日起生效,並且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決定。具體而言,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可能會延遲或提前,取決於行政院的安排。 範例: 一位法學專家研究了石油管理法,並在九十八年一月六日得知修正條文將在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根據石油管理法第60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這個範例顯示了石油管理法第60條第2項的適用情況,並且關聯到具體的修正條文生效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日期,統一由行政院訂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本法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日期,統一由行政院訂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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