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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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區域圖,應依據實地測量記載,附具縱橫距面積計算簿;限用黑墨水以透明繪圖紙製定之,並註明下列事項: 一、圖名。 二、土石採取區申請所在地,包含申請地之省、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及其主要地名或河川別。 三、土石採取區申請面積。 四、土石種類。 五、土石採取區申請地境界內及其附近之地形、大小地名或山川河名。 六、基點與其標誌之名稱及號數。 七、基點與其測點之號數及各該點之縱橫線(X、Y)數據(即坐標值)。 八、各境界線及基點測點間連接線之方位距離。 九、南北線之表示。 十、縮尺之大小。 十一、如有鄰接土石採取區,其鄰接界之最短距離。 十二、申請人(代表人)姓名、地址及簽章。 十三、測繪人姓名、地址及簽章。 十四、圖例。
- 2.前項申請區域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以黑墨水及透明繪圖紙製定。
- 3.第一項第六款基點,應有二個以上在相對之位置;基點之標誌,應擇用土石採取區內、外之三角測量點、圖根點或測量補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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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土石採取申請區域圖應包含的內容及製作方式。該法條有以下幾點: 1. 圖面要求:申請區域圖應以黑墨水在透明繪圖紙上製定,並需依實地測量記載,附具縱橫距面積計算簿。 2. 圖面內容:申請區域圖須註明圖名、申請區域所在地的省、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及其主要地名或河川別、申請面積、土石種類、申請地境界內及其附近的地形、大小地名或山川河名、基點與其標誌的名稱及號數、基點與其測點之號數及各點的縱橫線(X、Y)數據(即坐標值)、境界線及基點測點間連接線的方位與距離、南北線之表示、縮尺的大小、如有鄰接土石採取區,則需註明鄰接界之最短距離,以及申請人(代表人)姓名、地址及簽章、測繪人姓名、地址及簽章、圖例。 3. 特殊要求:基點應有兩個以上,在相對之位置,並且基點的標誌應選用土石採取區內、外的三角測量點、圖根點或測量補點。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土石採取申請時,需準備相應的申請區域圖,該圖需要包含上述所列的相關內容,以便主管機關查核申請的合法性和確認申請區域的範圍。申請區域圖的製作方式是以黑墨水在透明繪圖紙上進行繪製,並需依據實地測量的結果記載相應的縱橫距和面積計算。如果主管機關同意的話,也可以免去使用黑墨水和透明繪圖紙的要求。 根據我在網站「法令留置所」查閱到的最新資料顯示(查詢日期:2022年5月20日),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這些規定是依據土石採取法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所制定的。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是在2003年3月31日修正的,最新的修正是在2018年7月12日。 因此,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法條,申請人在申請土石採取時需遵守這些要求,以確保申請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石採取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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