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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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 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五。 二、金屬礦: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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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了礦產權利金的繳納比率。根據該條規定,不同類型的礦產將有不同的繳納比率。具體而言: 1.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繳納比率為百分之十。 2. 金屬礦:繳納比率為百分之五。 3. 除了前述兩種礦產之外的其他礦種:繳納比率為百分之二。 以下是一些與此相關的範例: - 對於一個開採石油礦的公司,根據此規定,他們需要將其礦產權利金的十分之一作為繳納比率。 - 一個開採金屬礦的企業需要根據此條例將其礦產權利金的百分之五支付給相關機構。 - 如果某公司開採的是其他非金屬、非石油或天然氣的礦種,則根據該條例,他們需將礦產權利金的百分之二支付給相關機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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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