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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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繳納比率,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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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他們可以與相關機關協商並進行調整。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來調整繳納比率。這條規定確保了主管機關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彈性調整相關收費,以符合礦產權利金的適用情況。具體的調整方式和機關協商的結果將根據個別情況而定,這需要進一步的參考和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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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