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1.05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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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以礦產物生產數量、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三者之積計算之。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
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五。
二、金屬礦: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五。
前條所定繳納比率,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調整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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