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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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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止或自行廢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算後,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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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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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