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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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六條的內容,關於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礦產權利金的徵收期間: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礦產權利金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上期的徵收起迄期間是從一月到六月,下期的徵收起迄期間是從七月到十二月。 2. 通知及繳納時間: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通知礦業權者在當年九月底前及次年三月底前繳納當年上期及下期的礦產權利金。 3. 欠繳處理: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礦業權者有欠繳礦產權利金,則應按照欠繳的先後期別依序繳納。如果未按照先後期別繳納,主管機關可以按照最先欠繳的期別依序抵繳其所欠繳的礦產權利金,並按照法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加徵相應的數額。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礦產權利金的收費辦法是由國土資源部(現稱為自然資源部)所制定和管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篇第五十、五十四條的規定,礦產權利金是礦業權者應當支付給國家的一項費用,用於補償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對國家和社會環境造成的影響。 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並保護環境和相關的權益。礦業權者應按時繳納相應的礦產權利金,並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以上所述是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對於問題的解釋,並提供相關的法律基礎和官方文件來支持這些解釋。
- 徵收名詞
- 迄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逾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 礦業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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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