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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 9 條

坑道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岩磐堅固、地表無建築物及人群聚集之地下坑道內設置。 二、庫房四周岩磐厚度應依附表三規定。 三、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建造之堅固防潮構造,並設有通風設施;地質條件良好、岩磐強度足資自撐而安全無慮者,得以水泥塗敷,並設壁板。 四、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坑道入口應加設鐵條或鋼條製造之防盜柵門,並加鎖。 六、庫房內不得設置電氣設備;庫房外坑道施設照明設備時,應使用防爆型電燈及自動斷電器。 七、看守房應設於坑口兩旁。但因受地形限制者,得自坑口起算三十公尺以內之可監視範圍內設置。 八、看守房及炸藥、雷管庫房外應備置乾粉滅火器二十型各二支以上。 九、坑口應設置錄影監視設施,其攝錄之影像資料應保留至少三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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