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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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 2.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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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的參訓人員資格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且年齡未逾五十五歲。 2. 沒有符合本辦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一。 該條第1款規定主要針對參訓人員的學歷要求,要求參訓人員至少要是國民中學畢業,並且年齡不能超過55歲。 該條第2款則規定參訓人員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學歷證明、最新個人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以及最近六個月的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參考資料: - 消防署網站(https://www.nfa.gov.tw)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最新版本)
- 業名詞
- 逾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核名詞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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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