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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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擔任爆炸物管理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二、年齡未逾六十五歲。 三、於申請遴用前六個月內,經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者輔導執行管理職務。
- 2.前項第三款輔導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爆炸物領、退料作業及點交爆炸物。 二、協助核對爆炸物領、退料單之填寫與記載事項及核對所列欄位人員簽名者之資格。 三、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項查核措施。 四、操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申辦爆炸物相關案件及造報書表簿冊之網站。 五、會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火藥庫、爆炸物使用場所之安全設施或爆炸物管理事項。
- 3.輔導者辦理前項各款輔導內容,應填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輔導事項稽核表(附件一)。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連續十二個月相關書件紀錄證明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限制: 一、協助爆炸物管理工作:參加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受同一事業所置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指導,實際協助爆炸物管理,或擔任工程委辦單位督導爆炸物管理工作。 二、爆炸物使用工作: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後,實際從事各項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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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爆炸物管理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的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並且在受訓期滿後成績及格。 - 年齡未滿65歲。 - 在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中有一年以上的協助經驗。 2. 對於協助爆炸物管理工作的要求: - 在完成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受訓並成績及格後,接受同一事業的爆炸物管理員指導,實際協助爆炸物管理。 - 或者擔任工程委辦單位督導爆炸物管理工作者的職位。 3. 對於爆炸物使用工作的要求: - 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後,實際從事各項爆破作業。 以此為例,如果一位候選人參加了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的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並且在訓練結束後取得了合格成績,且在一家事業中的指導下實際協助進行了爆炸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那麼他符合成為爆炸物管理員的資格。又例如,如果一位候選人取得了爆破專業人員證並且在實際進行爆破作業方面有經驗,那麼他也符合成為爆炸物管理員的資格。 參考資料:《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機構及其運營、管理要點》國家民航安全生產監察總局、全國民航運輸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發布(2016年11月22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稽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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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