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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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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擬遴用人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訓練結證書或合格證明文件。但依第十三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紀錄者,免附。 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輔導事項核表(附件一)。但初次受遴用者且距前次離職之日未超過五年者,免附。 三、在職證明(附件二)。 四、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五、遴用單位出具之任爆炸物管理相關作業切結書(附件三)。 六、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2. 2.前項爆炸物管理員遴用核准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三十日、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但遴用單位使用爆炸物目的消失時,應繳回所領爆炸物管理員證,辦理註銷
  3. 3.第一項第五款附件所稱之適任情形,遴用單位應依據擬遴用人員之健康狀況及客觀事實予以評估。
  4. 4.前項評估參考之書件,遴用單位應於該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5. 5.遴用單位就該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疑義時,得填具申請書(附件四),並檢附相關證明書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認定小組認定之;擬受遴用人員或任職中之爆炸物管理員,亦得申請。
  6. 6.申請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書件。
  7. 7.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8. 8.爆炸物管理員變更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5條,爆炸物管理員的遴用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需提供以下文件: 1. 學、經歷證明和訓練結業證書(非初次遴用者免附)。 2. 在職證明。 3. 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4. 遴用單位出具之適任爆炸物管理相關作業切結書。 5.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兩張。 在核准時,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的爆炸物管理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除了當達到六十五歲後失效外,過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如果遴用單位使用爆炸物的目的消失,應該繳回已領取的爆炸物管理員證並辦理註銷。 遴用單位在遴用人員之適任情形上需依據健康狀況和客觀事實進行評估。評估參考之書件在員工服務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必須由遴用單位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查核。 遴用單位若對該員存在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疑義,可以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認定小組進行認定;同時,被遴用或正在任職的爆炸物管理員也可以提出申請。 若需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需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第一項所列的第2至第5款文件,同時需將原領爆炸物管理員證繳回。對於遺失或毀損需要補發的情況,則需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的影本以及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資料來源: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https://elaw.klri.re.kr/kor_service/lawView.do?lang=ENG&hseq=5460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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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檢附擬遴用人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