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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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員任職期間,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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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6條,爆炸物管理員在任職期間,必須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的調訓。這意味著爆炸物管理員在擔任職務期間,需要接受相關機關舉辦的培訓課程,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來管理、操作和處理爆炸物的工作。有關此條款的具體範例,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於2018年發布的《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任免管理辦法》,該辦法中可能包含了對爆炸物管理員的培訓要求和調訓課程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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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