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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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炸物管理員不得執行火藥庫看守職務或兼任其他事業單位之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且使用炸藥量每月在一百公斤以下,該他人之爆炸物管理員得兼任寄存單位之爆炸物管理員。 二、提供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現場拌合爆劑之爆炸物販賣業者,其遴用之爆炸物管理員得兼任爆破專業人員。但以從事現場拌合爆劑之裝填作業為限。
- 2.同一事業以不同爆炸物使用目的將爆炸物存放於同一火藥庫,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僅設一位爆炸物管理員。
- 3.依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執行爆炸物管理員職務者,不得再兼任爆破專業人員職務。
- 4.同一事業遴用二個以上爆炸物管理員,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調整其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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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7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爆炸物管理員不得同時擔任火藥庫看守職務及其他事業單位的職務,除非符合以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將爆炸物存放在他人的火藥庫,且每月使用的炸藥量在一百公斤以下,該火藥庫的管理員可以兼任寄存單位的爆炸物管理員。 - 提供現場拌合爆劑爆炸物販賣業的業者,在使用遴用的爆炸物管理員兼任爆破專業人員職務,但限於從事現場拌合爆劑裝填作業。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同一事業將爆炸物存放在同一個火藥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只設置一位爆炸物管理員。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已經根據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職務的人員,不得再兼任爆破專業人員職務。 4.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同一事業遴用了兩位以上的爆炸物管理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調整他們的工作地點。 依據《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爆炸物管理員需遵守以下規範: - 不得同時擔任火藥庫看守職務及其他事業單位職務,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相關條件。 - 同一事業將爆炸物存放在同一火藥庫時,可核准僅設置一位爆炸物管理員。 - 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職務的人員不得再兼任爆破專業人員職務。 - 同一事業若有兩位以上的爆炸物管理員,可依法調整工作地點。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2 條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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