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條解釋如下: 1. 依據該條第1項,事業用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的爆炸物品,包括炸藥成品和火工製品。其中,炸藥成品指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火工製品則是指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例如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此外,也包括製造炸藥成品所需的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2. 第2條第2項解釋了現場拌合爆劑的定義。現場拌合爆劑是指在使用現場進行特殊設備拌合後,由非爆炸性物質或化工原料轉變為爆劑,并立即注入砲孔內,然後通過引爆裝置引爆的混合物。 3. 第一項所列的物品品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體的品名和規格則需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以下簡稱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下列物品: 一、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 二、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括各式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 三、製造前二款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場拌合爆劑,為非爆炸性之物質或化工原料,經由特殊設備在使用現場拌合後成為爆劑,並立即注入砲孔內,藉由引爆裝置引爆之混合物。 第一項物品品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界定「事業用爆炸物」為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炸藥成品、火工製品及製造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一)因「火工製品」包含範圍較廣,爰予明列。 (二)考量國外技術先進國家使用拌合爆劑已有多年,其原料運搬及拌合後爆劑使用安全性高,在管理上較為安全,但國內礦場、製造及販賣業者迄今仍因法規上之限制而未引進使用,鑒於最近國內已有廠商有意引進推廣,實應及早訂定相關規定對其拌合及使用等予以規範,基於現場拌合爆劑使用之原料雖不屬本條例所稱之爆炸物,惟為從嚴管理,該項原料仍須分儲於火藥庫內,並應置爆炸物管理員管理之。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列,並於第二項界定其定義。 二、爆炸物之詳細品目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第一項界定「事業用爆炸物」為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炸藥成品、火工製品及製造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一)因「火工製品」包含範圍較廣,爰予明列。 (二)考量國外技術先進國家使用拌合爆劑已有多年,其原料運搬及拌合後爆劑使用安全性高,在管理上較為安全,但國內礦場、製造及販賣業者迄今仍因法規上之限制而未引進使用,鑒於最近國內已有廠商有意引進推廣,實應及早訂定相關規定對其拌合及使用等予以規範,基於現場拌合爆劑使用之原料雖不屬本條例所稱之爆炸物,惟為從嚴管理,該項原料仍須分儲於火藥庫內,並應置爆炸物管理員管理之。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列,並於第二項界定其定義。 二、爆炸物之詳細品目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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