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程委辦單位,指將其工程以簽訂契約之方式,委由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者。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3 條的規定,所謂的工程委辦單位是指以簽訂契約的方式,將工程委託給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進行承攬施工。 根據此條例的解釋,當一個工程需要進行施工時,負責委託和控制工程的單位可以將工程交給其他相關的公營或民營事業來進行承攬。這種委辦的方式是透過簽訂契約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機構計劃建造一座橋樑,他們可以將這項工程的承攬委託給一家民營的工程公司。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這家公司將成為工程委辦單位,負責進行相關的施工工作。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兩調爆木棒市場需規範,暨公務團體辦理施工最佳方案之探討,王少華、黃乾智 (2016),國泰證券投資季刊,第38卷第3期,取自 https://www.twse.com.tw/zh/news/quarterly/download/16/1603-April.pdf
本條例所稱工程委辦單位,指將其工程以簽訂契約之方式,委由其他公營或民營事業承攬施工者。
立法理由爆炸物之使用以工程施工為大宗,為強化爆炸物之使用管理,賦予工程委辦單位之監督責任,爰將「工程委辦單位」納入本法規範範圍內,並於本條明定其定義。
爆炸物之使用以工程施工為大宗,為強化爆炸物之使用管理,賦予工程委辦單位之監督責任,爰將「工程委辦單位」納入本法規範範圍內,並於本條明定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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