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4條,主管機關的定義如下: - 中央:指的是經濟部。 - 直轄市:指的是直轄市政府。 - 縣(市):指的是各縣(市)政府。 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管理事業使用爆炸物的相關事宜。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根據經濟部網站上的資訊,該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事業使用爆炸物的安全性和合規性。他們負責核發爆炸物使用執照,並對爆炸物製造、貯存、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他們還提供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以協助事業遵循相關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立法體例,規定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規定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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