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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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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4條,主管機關的定義如下: - 中央:指的是經濟部。 - 直轄市:指的是直轄市政府。 - 縣(市):指的是各縣(市)政府。 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管理事業使用爆炸物的相關事宜。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根據經濟部網站上的資訊,該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事業使用爆炸物的安全性和合規性。他們負責核發爆炸物使用執照,並對爆炸物製造、貯存、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他們還提供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以協助事業遵循相關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立法體例,規定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108 制定)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規定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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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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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