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炸物管理法令之擬定(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事項。 (二)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設立許可、登記及廢止事項。 (三)爆炸物轉讓、出借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四)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五)爆炸物販賣業設置營業分處所、爆炸物之輸出入、寄存他人火藥庫、廢棄處理、火藥庫之設置核准、監督及管理事項。 (六)爆炸物配購及運輸之發證事項。 (七)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八)火藥庫之登記、發證及查核事項。 (九)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發證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爆炸物之行政、管理及監督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二)設置火藥庫之會同勘查事項。 (三)爆炸物失竊或遺失之查處事項。 (四)爆炸物災害防救處理事項。 (五)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5條,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1. 爆炸物管理法令之擬定(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事項。 2.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設立許可、登記及廢止事項。 3. 爆炸物轉讓、出借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4. 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5. 爆炸物販賣業設置營業分處所、爆炸物之輸出入、寄存他人火藥庫、廢棄處理、火藥庫之設置核准、監督及管理事項。 6. 爆炸物配購及運輸之發證事項。 7. 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8. 火藥庫之登記、發證及查核事項。 9.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發證及管理事項。 10. 其他有關爆炸物之行政、管理及監督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2. 設置火藥庫之會同勘查事項。 3. 爆炸物失竊或遺失之查處事項。 4. 爆炸物災害防救處理事項。 5. 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如萬達廠的爆炸案發生在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負責處理相關事項,如火藥庫之登記、監督檢查、災害防救和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設立等。而中央主管機關則負責法令的訂定、修正、廢止、解釋,以及對爆竹煙火業的許可、管理、運輸、配購等事項的監督和管理。這些職責的劃分確保了對爆炸物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是由相應的機關負責,以確保公共安全和法律遵循。 參考資料: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爆炸物管理法 -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炸物管理法令之擬定(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事項。 (二)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設立許可、登記及廢止事項。 (三)爆炸物轉讓、出借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四)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五)爆炸物販賣業設置營業分處所、爆炸物之輸出入、寄存他人火藥庫、廢棄處理、火藥庫之設置核准、監督及管理事項。 (六)爆炸物配購及運輸之發證事項。 (七)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八)火藥庫之登記、發證及查核事項。 (九)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發證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爆炸物之行政、管理及監督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二)設置火藥庫之會同勘查事項。 (三)爆炸物失竊或遺失之查處事項。 (四)爆炸物災害防救處理事項。 (五)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確規範各級主管機關之權限範圍。
明確規範各級主管機關之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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