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組織,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6條,爆炸物製造業和販賣業必須是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營事業機構或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這表示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營事業機構或根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才有資格從事爆炸物的製造業和販賣業。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的資料,爆炸物製造業和販賣業必須經過申請並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然後才能開始經營。這是為了確保相關業務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6)
爆炸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組織,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為利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籌設或擴建集資及事業之永續經營,明定爆炸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組織型態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為利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籌設或擴建集資及事業之永續經營,明定爆炸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組織型態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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