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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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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工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7條,經營爆炸物製造業在籌設或擴建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提供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業者名稱:申請人需提供經營爆炸物製造業的公司或個人名稱。 二、經營計畫:應載明經營爆炸物製造業的具體計畫,包括生產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競爭策略等。 三、工程計畫:需要提供有關製造爆炸物的工程計畫,包括設備配置、生產線布局等。 四、財務計畫:需提供有關企業財務方面的計畫,包括資金籌措、投資規模等。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需要提供相關的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應變計畫等。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需提供經營場所和工廠的具體地址。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需要提供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居住地。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可能還有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項。 這些資訊主要來自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7條所述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工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欲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製造業係生產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0941108 制定)

一、欲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製造業係生產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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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