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工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7條,經營爆炸物製造業在籌設或擴建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提供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業者名稱:申請人需提供經營爆炸物製造業的公司或個人名稱。 二、經營計畫:應載明經營爆炸物製造業的具體計畫,包括生產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競爭策略等。 三、工程計畫:需要提供有關製造爆炸物的工程計畫,包括設備配置、生產線布局等。 四、財務計畫:需提供有關企業財務方面的計畫,包括資金籌措、投資規模等。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需要提供相關的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應變計畫等。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需提供經營場所和工廠的具體地址。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需要提供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居住地。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可能還有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項。 這些資訊主要來自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7條所述的內容。
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工程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欲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製造業係生產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一、欲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製造業係生產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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