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8條,經許可籌設或擴建的爆炸物製造業者,除了公營事業機構之外,應依照公司法規定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並且在完成設廠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後,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方可開始工廠生產。 這項法條要求爆炸物製造業者在設立工廠之前,先根據公司法辦妥設立登記,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工廠設置標準。這樣可以確保業者在生產爆炸物時,遵守相關規定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以確保工廠的安全運營。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前項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
立法理由明列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應行辦理事項、程序及工廠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
明列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應行辦理事項、程序及工廠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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