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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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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如果爆炸物製造業者在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的三年內,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者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他們的許可。根據參考資料,業者需要在取得許可後三年內取得工廠登記證,否則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許可。例如,如果一個爆炸物製造業者在三年內沒有取得工廠登記證或停業超過一年,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條款可以廢止他們的許可。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為利管理,明定原許可處分之中央主管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三年內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之爆炸物製造業者,得廢止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941108 制定)

為利管理,明定原許可處分之中央主管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三年內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之爆炸物製造業者,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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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