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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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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2. 2.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0条的规定,經營爆炸物販賣業者在籌設時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文件,并載明以下事項: 1. 業者名稱。 範例:申請人為ABC公司。 2. 經營計畫。 範例:計畫在市區開設一家爆炸物販賣店,提供各類爆炸物產品。 3. 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範例:計畫在店鋪安裝監視系統、消防設施,確保場所安全。 4. 財務計畫。 範例:計畫投入X元作為開店資金,預估年營收達到Y元。 5. 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範例:制定應對爆炸物事故的應急預案,包括人員疏散、與當地公安單位配合等措施。 6. 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範例:計畫在XX市區的XX街開設主店,並在附近的YY區開設分店。 7. 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範例:負責人為甲先生,住址是XX市ZZ街。 此外,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也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修正日期2017年1月1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0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欲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販賣業係販賣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三、第二項明定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 名詞
(09411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欲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販賣業係販賣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三、第二項明定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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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