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0条的规定,經營爆炸物販賣業者在籌設時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文件,并載明以下事項: 1. 業者名稱。 範例:申請人為ABC公司。 2. 經營計畫。 範例:計畫在市區開設一家爆炸物販賣店,提供各類爆炸物產品。 3. 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範例:計畫在店鋪安裝監視系統、消防設施,確保場所安全。 4. 財務計畫。 範例:計畫投入X元作為開店資金,預估年營收達到Y元。 5. 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範例:制定應對爆炸物事故的應急預案,包括人員疏散、與當地公安單位配合等措施。 6. 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範例:計畫在XX市區的XX街開設主店,並在附近的YY區開設分店。 7. 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範例:負責人為甲先生,住址是XX市ZZ街。 此外,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也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參考資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修正日期2017年1月18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0
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欲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販賣業係販賣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三、第二項明定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第一項明定欲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規定記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爆炸物販賣業係販賣爆炸危險物品之事業,於權利設定前應先依所提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審核是否具有足夠之營運、技術、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 三、第二項明定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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