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1條,爆炸物販賣業者和購買者如果他們的儲存或使用爆炸物的地點鄰近他人的火藥庫,可以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的火藥庫。 參考資料: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行政院公告)(2019)。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爆炸物販賣業者發現他們的儲存場所鄰近另一個人的火藥庫,他們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將他們的爆炸物寄存於該火藥庫。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立法理由為應火藥庫儲存實際需要,明定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為應火藥庫儲存實際需要,明定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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