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0條,爆炸物的製造、販賣業者以及購買者,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必須設置火藥庫和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爆炸物的安全管理,避免其被非法使用或意外引發事故。製造和販售爆炸物的業者需要有安全存儲爆炸物的場所,即火藥庫和看守房。火藥庫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和規定,以確保爆炸物的存放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同時,必須派駐專門的人員負責監管這些場所,確保爆炸物得到妥善管理並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存取。 一個關於這項法規的範例可以是,假設某間爆竹煙火製造廠商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開始生產和販售爆竹煙火。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要求,這間廠商應該設置符合安全標準的火藥庫和看守房。此外,他們還需要派遣專門的安全人員,負責確保爆竹煙火的安全存儲和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存取。這樣做可以保障公共安全,避免爆竹煙火被非法使用或儲存不當所導致的危險情況的發生。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立法理由為利爆炸物儲存安全,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為利爆炸物儲存安全,明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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