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 1. 火藥庫的設置或變更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勘查並核准。 範例:火藥廠甲計劃在廠內建設一個新的火藥庫,該廠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勘查和核准。 2. 火藥庫建造完成後,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發給符合要求的登記證,才能開始使用。 範例:火藥庫已經建造完成,火藥公司乙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取得符合要求的登記證,然後才能開始在火藥庫中存放爆炸物。 3. 火藥庫的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和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 範例:火藥庫的設置位置和構造必須符合相關的火藥庫設置標準,並且設備、儲存量和儲存高度也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 4. 火藥庫的設置期限和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範例:對於火藥庫的設置期限和設置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將聯合制定相應的規定和標準。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核准。 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 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 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火藥庫之設置、變更、位置、構造、設備、完成興建、儲存及使用規定。 二、第四項明定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火藥庫之設置、變更、位置、構造、設備、完成興建、儲存及使用規定。 二、第四項明定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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