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根據中華民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3條,當爆炸物出現變質或者其他無法使用的情況需要廢棄處理時,販賣爆炸物的業者或者購買者應該填寫爆炸物廢棄申報書,其中需包括廢棄爆炸物的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和方法,以及相應的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申報書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並經核准。 在這個法條中沒有提到資料的具體來源,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其性能極不安定且具危險性,應依規定廢棄或處理,爰明定其廢棄處理,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其性能極不安定且具危險性,應依規定廢棄或處理,爰明定其廢棄處理,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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